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本标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作者:Chris
时间:2024-05-28 09:12:08
【导读】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23号。
为做好《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我委重新修订了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形成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的通知 为做好《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我委重新修订了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形成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相关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docx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建筑业企业初始分值确定为65分。 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加分项包括工程业绩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和奖项信息,累计加分以35分为限;扣分项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从评价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本市或外省市工程业绩,以建筑业企业完成业绩信息报送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项目竣工相关手续完成后超过两年未报送业绩信息的,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 以发布评价结果信息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上一年度未完成评价的,往前追溯到最近一个年度。未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按照无竣工项目记分。 以奖项信息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三年。 在本市或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处罚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建筑业企业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 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 单个合同价400万元以下记0.05分;单个合同价400万(含)到5000万元(含)记0.2分;单个合同价5000万元到2亿元(含)记0.4分;单个合同价2亿元到5亿元(含)记0.6分;单个合同价5亿元到10亿元(含)记0.8分;单个合同价10亿元以上记1分。 单个专业施工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价100万元以下记0.05分;单个合同价100万(含)到1200万元(含)记0.2分;单个合同价1200万元到6000万元(含)记0.4分;单个合同价6000万元到1亿元(含)记0.6分;单个合同价1亿元到2亿(含)记0.8分;单个合同价2亿元以上记1分。 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施工总包合同下签订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按最高合同价业绩记分,其余合同业绩不记分。 仅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等其中任一类单项资质的企业,按其所属类别合同业绩记分。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业绩记分,其专业分包合同业绩不记分;但业主直接发包或暂估价招投标方式发包的专业合同业绩除外。 凡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其劳务分包合同业绩均不记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记0分;无竣工项目的,记4分;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记6分;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记10分。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记0.5分,其余奖项每项记1分。奖项名录详见附件。 1.建筑业企业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经认定的B级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0.5分。下列认定的B级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下列对应的规则扣分: (1)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责,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每项扣1分。 (2)在本市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并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一般事故每项扣2分,较大事故每项扣4分,重大事故每项扣6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8分,追溯期为两年。该事故责任单位后续受到的行政处罚仍按本标准扣分。 (3)本标准正式实施后或初次进沪的建筑业企业,经查实需自行报送的不良信用信息逾期30天,在60天内补报的,每项扣2分;逾期超过60天应报未报的,每项扣6分。经查实建筑业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每项扣10分。 (4)经查实在本市工地现场未按规定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或使用后与实际情况不符,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每次扣0.1分;涉及工伤理赔且未按规定使用实名制系统的,每次扣1分。 (5)经查实在本市未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每项扣1分;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分包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建筑工人工资或未按时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每项扣0.1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市通报的,每项扣2分。 (6)经查实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的,每项扣2分。 3.建筑业企业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本标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0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